中國化工機械設備網整理:自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已先后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10部,法規14部,部門規章90部,環境標準1400余項。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比較完備。下面重點介紹幾項主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環保法第16條,省環保條例第10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有全面的行政職責。
污染防治方面的制度。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分別對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放射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制度包括: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就是在某一時段和控制區域內,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以滿足該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總量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地域、時間和排放總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體狀況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申報登記(環保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32條)。
排污收費制度。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用(環保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56條,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排污費征收使用條例第12條)。
限期治理制度。這是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存在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污者,以及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經各級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環保法第29、3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4條)。
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生態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建設“美麗中國”的需要,這方面的法規主要有:《自然保護區條例》、《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此外,*還發布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省人大通過了《四川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加強生態保護,當前主要是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態省創建。同時,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發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建立與國家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
環境行政許可和監管方面的制度主要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和監測,并經環保部門行政審批的法律制度。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法》、《四川省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兩種(環評法第2條)。規劃環評,是對各類發展規劃的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建設項目環評分為三類: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法第16條)。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或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其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保法第26條)。“三同時”制度是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環境法律原則的具體措施。
落實“三同時”制度,必然涉及驗收問題。環保法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這里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誰審批誰驗收;二是污染治理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運或使用;三是違法投運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排污許可制度。凡需向環境排放水、氣污染物者,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核安全及輻射監管制度。按照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建設、營運、拆除、退役、貯存、運輸,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等,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條、34條)。
危險廢物的監管制度。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按照規定,凡產生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5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7條)。
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環保法第16條,省環保條例第10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有全面的行政職責。
污染防治方面的制度。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分別對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放射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制度包括: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就是在某一時段和控制區域內,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在一定數量,以滿足該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總量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地域、時間和排放總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體狀況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申報登記(環保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32條)。
排污收費制度。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用(環保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56條,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排污費征收使用條例第12條)。
限期治理制度。這是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存在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污者,以及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經各級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環保法第29、3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4條)。
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制度。生態保護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建設“美麗中國”的需要,這方面的法規主要有:《自然保護區條例》、《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此外,*還發布了《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省人大通過了《四川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加強生態保護,當前主要是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態省創建。同時,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發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建立與國家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
環境行政許可和監管方面的制度主要有: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和監測,并經環保部門行政審批的法律制度。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影響評價法》、《四川省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包括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兩種(環評法第2條)。規劃環評,是對各類發展規劃的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建設項目環評分為三類: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評法第16條)。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或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其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保法第26條)。“三同時”制度是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環境法律原則的具體措施。
落實“三同時”制度,必然涉及驗收問題。環保法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這里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誰審批誰驗收;二是污染治理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運或使用;三是違法投運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排污許可制度。凡需向環境排放水、氣污染物者,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核安全及輻射監管制度。按照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建設、營運、拆除、退役、貯存、運輸,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等,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條、34條)。
危險廢物的監管制度。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按照規定,凡產生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5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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